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54號
上 訴 人 八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麗蓉
上列
當事人於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5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經
上訴
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
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
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陸拾柒萬參仟零壹拾元,應徵第二審
裁
判費壹萬壹仟零柒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
納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惠雯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王嘉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