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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八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麗蓉 上列當事人於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5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陸拾柒萬參仟零壹拾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壹萬壹仟零柒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羅惠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嘉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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