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58號
原 告 椲倫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淑娟
被 告 友信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又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
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
合意,應以
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法第28條、第24條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,依
兩造工程合約書第30
條約定
合意管轄,其載明:「如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而涉訟
時,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」,有
上
開工程合約書影本在卷
可稽(見本院卷第10頁)。則兩造就
本件契約所生之訴訟,應由
系爭合約書約定之臺灣臺北地方
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移轉管
轄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
法 官 黃信樺
法 官 張惠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涂菀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