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59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信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慧君
反 訴被 告 劉煥然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
律師
複 代理 人 劉北芳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王正村
王正義
王文顯
王子綱
王子維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徐銘鴻律師
童兆祥律師
上 1 人 之
複 代理 人 邱亮儒律師
李悅慈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 年1 月31日上午10時40分
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
期日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
工程法庭 法 官 賴彥魁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
書記官 黃詩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