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159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信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君 反 訴被 告 劉煥然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北芳律師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王正村       王正義       王文顯       王子綱       王子維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徐銘鴻律師       童兆祥律師 上 1 人 之 複 代理 人 邱亮儒律師       李悅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8 年1 月31日上午10時40分 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詩涵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