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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7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170號 原   告 沅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雪 訴訟代理人 蔡惠琇律師 被   告 寬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銜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前承攬被告公司「台北市立士林高商結構補 強工程」(下稱士林高商工程)、「台北市立內湖高工結構 補強工程」(下稱內湖高工工程),承包金額分別為新臺幣 (下同)5,218,500 元(102 年6 月12日承攬協議書3,170, 000 元,同日追加⑴承攬協議書1,800,000 元,外加營業稅 分別158,500 元、90,000元,合計5,218,500 元)及9,487, 800 元(102 年6 月12日承攬協議書8,270,000 元,102 年 6 月30日追加⑴承攬協議書466,000 元及地下室剪力牆施工 費補貼工程協議書300,000 元,外加營業稅分別413,500 元 、23,300元、15,000元,合計9,487,800 元),原告均已完 工,並經驗收,且被告要求原告就其繕打之保固書,業經被 告收受在案。惟被告迄今尚有299,002 元(士林高商工程部 分)、1,385,404 元(內湖高工工程部分),合計1,684,40 6 元未給付,經原告委請律師以存證信函催索,仍置之不理 。被告雖曾以今塘試驗費、宏昇空調冷媒管、益菱格珊加班 費、鉅創排水管、阿華載垃圾、勞檢鷹架罰款、環保局罰款 、施工中逾期扣款為由,要求原告員工攜印章簽署結算表, 否則拒絕支付末期款,然上開事由均非原告工程範圍,且所 謂勞檢鷹架罰款、環保局罰款、施工中逾期,均無依據,原 告不同意,被告單方主張並無理由。爰兩造簽訂之上開承攬 協議書、追加⑴承攬協議書、地下室剪力牆施工費補貼工程 協議書及民法第490 條、第505 條第1 項及第229 條第3 項 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等語。併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,684, 406 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則抗辯: ㈠就士林高商工程部分: 兩造於102 年10月31日結算時,扣除相關扣款項目金額後, 原告同意工程尾款金額為1,182,956 元,並出具「士林高商 忠孝樓補強及鷹架工程結算表」表示:「以上結算表經本公 司確認無誤,無異議同意依此作工程結算」,被告亦於102 年10月31日支付上開工程尾款完畢。 ㈡就內湖高工工程部分: 兩造於103 年4 月17日結算時,扣除相關扣款項目金額後, 原告同意工程尾款金額為702,777 元,並出具「內湖高級工 業職業學校補強及鷹架結算表」表示:「以上結算表經本公 司確認無誤,無異議同意依此作工程結算」,被告亦於103 年5 月6 日支付上開工程尾款完畢。 ㈢綜上,本件工程款被告已支付完畢,原告之請求並無理由。 併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;如受不利之判決,願供擔保請宣告 免為假執行。 三、本件於兩造於102 年6 月12日簽訂士林高商工程承攬協議書 ,工程金額3,170,000 元、追加⑴承攬協議書,工程金額1, 800,000 元,加計營業稅158,500 元、90,000元,工程款總 計5,218,500 元;102 年6 月12日兩造另簽訂內湖高工工程 承攬協議書,工程金額9,487,800 元,同年月30日簽訂追加 ⑴承攬協議書,工程金額466,000 元,地下室剪力牆施工費 補貼工程協議書,工程金額300,000 元,加計營業稅413,50 0 元、23,300元、15,000元,工程款總計9,487,800 元;上 開2 工程原告業已完工,並經被告驗收之事實,有承攬協議 書及追加⑴承攬協議書影本各2 份、內湖高工工程增加地下 室剪力牆施工費補貼工程協議書影本1 件、保固切結書影本 2 件為證(見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29623 號卷第5 至9 頁 ),並為兩造所不爭執,自堪信為真實。 四、原告主張被告就士林高商工程、內湖高工工程分別尚有299, 002 元、1,385,404 元,合計1,684,406 元未給付等語,則 為被告所否認,並以前開情詞置辯。經查: ㈠依被告所提出之102 年10月31日「士林高商忠孝樓補強及鷹 架工程結算表」,其內容記載:「承攬廠商─沅翰工程有限 公司;原承攬金額:補強─3,170,000 、鷹架─1,800,000 元、小計─4,970,000 、稅─248,500 、合計─5,218,500 ;已領款:第1 次(7/22)─639,400 、第2 次(8/1 )─ 877,142 、第3 次(10/3)─300,000 、第4 次(10/11 ) ─1,920,000 元、合計─3,736,542 ;未請款金額:1,481, 958 ;扣款:今塘試驗費─5,954 、弘昇空調冷媒管─41,4 75、益菱格珊加班費─16,800、鉅創排水管─7,718 、阿華 載垃圾─4,500 、勞檢鷹架罰款─60,000、環保局罰款─6, 000 、施工中逾期扣3%─156,555 、合計─299,002 ;未期 款─1,182,956 。以上結算表經本公司確認無誤,無異議同 意依此作工程結算,此致 寬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」等語, 並由被告於下方蓋用其公司及負責人黃金雪之大、小章(見 本院卷第39頁),又依被告所提出之103 年4 月17日「內湖 高級工業職業學校補強及鷹架結算表」,亦記載:「承攬廠 商─沅翰工程有限公司;原承攬金額:補強─8,270,000 、 鷹架─466,000 元、地下室補貼款─300,000 、小計─9,03 6,000 、稅─451,800 、合計─9,487,800 ;已領款:第一 次(8/14)─289,737 元、第二次(8/23)─1,000,000 、 第三次(9/18)─806,352 元、第四次(11/15 )─2,625, 000 、第五次(11/29 )─1,312,500 、第六次(12/30 ) (含內工扣款68000 +126525+1000)─1,312,500 、第七 次(1/28)─249,055 、累計─7,595,144 ;扣款金額:代 墊廠商款項─899,245 、施工中逾期罰鍰3%─284,634 、環 保局罰款─6,000 、合計─1,189,879 ;末期款金額─702, 777 。以上結算表經本公司確認無誤,無異議同意依此作工 程結算,此致 寬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」等語,並由被告於 下方蓋用其公司及負責人黃金雪之大小章(見本院卷第41頁 ),且被告已先後於102 年10月31日、103 年5 月6 日給付 上開2 工程之末期款金額1,182,956 元、702,777 元,亦有 被告提出之匯款憑證影本2 紙在卷可憑(見本院卷第40頁、 第42頁),可見被告抗辯本件工款其已支付完畢,尚非無稽 ,應可採信。 ㈡原告雖主張:被告以今塘試驗費、宏昇空調冷媒管、益菱格 珊加班費、鉅創排水管、阿華載垃圾、勞檢鷹架罰款、環保 局罰款、施工中逾期扣款為由,要求原告員工攜印章簽署前 揭結算表,否則拒絕支付末期款,然上開事由均非原告工程 範圍,且所謂勞檢鷹架罰款、環保局罰款、施工中逾期,均 無依據,前揭結算表並不是同意扣款之意,而是一個請款手 續,被告要求蓋章才能請款云云,並提出原告工地主任陳烱 中與被告公司總經理張家豪之電話錄音光碟及其譯文為證( 見本院卷第46至47頁),另證人陳烱中到庭證稱:伊是原告 公司實際現場負責人,為原告公司負責人之配偶,上開2 份 結算表內原告公司大小章是伊蓋的,因伊去被告公司請款時 ,被告公司總經理張家豪說這手續蓋大小章手續要完備,不 然就沒有辦法領款,所以我就該大小章了。」云云(見本院 卷第63頁反面、第94頁正面)。惟上開電話錄音譯文內容, 係記載:「陳烱中:有錢可以領,不是這樣嗎?寬洋營造張 總:怎會沒錢可領?手續…。陳烱中:意思就是這個手續一 定要完成?寬洋營造張總:很不爽嗎?很不爽不要蓋,你乾 脆不要蓋,我常常說20年前…。陳烱中:等下這個也印一份 給我。寬洋營造張總:我兩份。陳烱中:之前那個結算金額 。寬洋營造張總:有啊。」等語,尚難從其2 人之對話內容 得知前揭2 份結算表之簽署只是請款手續;又該2 份結算表 均明確記載「以上結算表經本公司確認無誤,無異議同意依 此作工程結算,此致 寬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語,是倘 被告不同意於前揭2 份結算表扣款部分之記載,何以未要求 將之剔除,而逕由其公司實際現場負責人兼法定代理人之配 偶陳烱中於該2 份結算表下方蓋用蓋用其公司及負責人黃金 雪之大、小章,以示同意其所記載之結算金額?再者,證人 張家豪到庭證稱:「(問:是否有確實拿這兩張工程結算表 給陳烱中,且確認這些金額?)是的,第一張是『士林高商 』這張,我記得將內容整個是傳真或是mail給陳烱中,陳烱 中蓋好原告公司大小章後再交回來的。第二張就是『內湖高 工』這張,這是在過年前帳款結清了,但當中有些扣款,陳 烱中說有些款項不可歸責他,我就與陳烱中逐筆核對,我認 為有理由的我就取消,後來留下該扣的,協商後陳烱中也認 同,我提供此張結算表給他,陳烱中拿著大小章來公司簽。 …(問:有關提示寬洋公司被證一、三結算表,裡面有扣款 內容,是否知道扣款原因、內容?)我清楚,這是會計所列 出的內容。(提示士林高商工程結算表,問:今塘試驗費、 宏昇空調冷媒管、益菱格杉、鉅創排水管、阿華載垃圾等內 容是沅翰工程承包工程範圍?)今塘試驗費是原告要支付的 ,我們公司幫他代墊的。宏昇空調冷媒管,這是原告公司工 人施工損壞的,要負責修復,我們公司幫原告公司修復的。 益菱格柵加班費,這是益菱是另外小工班,原定工程是原告 公司應該是在前一天完成,後來原告公司拖延到隔天下午四 、五點才交給益菱做,所以益菱要請領加班費,原告公司現 場監工叫「阿生」同意支付加班費,所以我們也將這筆款項 代付。鉅創排水管,這是原告的小包商,承包一部分排水管 工程,後來又做了一些東西,原告一直沒有給他錢,要找我 們支付,我有跟『阿生或陳烱中』電話講過,他們有同意。 阿華載垃圾是原告施工的廢棄物,原告公司一直沒有載走, 然後他們就叫我們叫人幫他們將垃圾載走所支付的費用。勞 檢鷹架罰款,因為鷹架是原告所承攬的工項,勞檢處檢查時 不合格,開罰款六萬元,因為原告公司拖延繳納,我們怕期 限到會被加倍罰款,所以就代繳,繳款後也有跟原告公司說 。環保局罰款,就是先前原告公司施工所生之垃圾沒有載走 ,才被環保局罰款。施工中逾期扣百分之3 ,是因為原告公 司施工一直落後進度,造成後面工項一直遲延費用增加,陳 烱中有跟我說當時所提出的約沒有提到罰則,我就與陳烱中 從罰款百分之10至百分之3 間磋商,後來決定罰款百分之3 。(問:被證三扣款金額之代墊廠商款項為何多達899,245 元?)上開899,245 元是我和陳烱中從一百多萬元協商到這 個金額的,因為在施工過程中,原告公司負責的工作範圍學 校有遭破壞、偷竊等行為,學校有列出清單,事後陳烱中、 阿生、我們公司的工地黃先生有與學校核對學校損失部分共 花了一百多萬元,協商後陳烱中同意只接受899,245 元的代 墊款項。(問:施工中逾期罰款百分之3 ,是否如同士林高 商的情形?)是的。」等語(見本院卷第64至65頁),而證 人陳烱中對於宏昇空調冷媒管、益菱格珊加班費應列為扣款 一節亦當庭表示沒有意見,雖另證稱:「今塘試驗費部分, 是本工程材料實驗費,寬洋營造與士林高商、內湖高工都有 訂定這個費用在,沅翰工程與寬洋營造並沒有訂定實驗費的 ,所以這部分應該是要寬洋營造所支付的。鉅創排水管,修 理哪裡我也不知道,這件事情我完全不知道。阿華載垃圾部 分,我自己也有載垃圾,我知道阿華有幫我載垃圾,至於載 多少我不知道。勞檢鷹架罰款部分,我沒有看到單據。環保 局罰款部分,我沒有看到單據。對施工中逾期扣百分之3 部 分,未曾與張家豪協商,另就內湖高工的代墊廠商款項,是 否如證人張家豪所稱的賠償學校的損失部分,因這個工程不 只原告公司施工,還有其他廠商施工,學校提出損失多少, 被告並沒有給我看。哪些需要我負責,我不清楚,應該也不 需要扣這麼多錢。」云云(見本院卷第65頁反面至66頁正面 ),然證人陳烱中既代理原告於前揭2 份結算表蓋用公司大 小章確認結算金額,豈有不明扣款部分之原因及金額之理? 況且,證人張家豪另證稱:有關內湖高工工程之扣款部分, 伊與陳烱中從原來的100 多萬元談至89餘萬元,前後斷斷續 續談予2 、3 個月,在作成上開結算表之前有另外再作一張 結算表,扣款部分有寫「暫」字等語,上情並為證人陳烱中 所是認(見本院卷第66頁反面),由是益證兩造間就扣款部 分早已有協商,嗣後始達成上開內湖高工工程結算表之項目 與金額,故證人陳烱中所證各節與原告所主張之事實,均非 真實,要難採取。 五、綜上所述,被告抗辯本件工款其已支付完畢,並未積欠原告 工程款,應屬有據。從而,原告依上開承攬協議書、追加⑴ 承攬協議書、地下室剪力牆施工費補貼工程協議書及民法第 490 條、第505 條第1 項及第229 條第3 項規定,請求被告 給付1,684,406 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 六、結論: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,判決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川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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