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75號
上 訴 人 誠都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天誠
被
上訴人 鴻勝樹脂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琛
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捌萬玖仟叁佰柒拾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
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莊川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