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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誠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天誠 被 上訴人 鴻勝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琛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捌萬玖仟叁佰柒拾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川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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