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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減少報酬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103年度建字第19號 原   告 蘇宣瑋 被   告 方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忠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報酬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、2 項規定:「當事人得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。」、「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」。又「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。」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請求減少承攬報酬等事件,依兩造所簽立之室內設 計工程承攬合約書第14條約定:「雙方同意如因本契約涉訟 ,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」。揆諸上開說 明,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 三、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美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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