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0號
上 訴 人 飛魚創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瑞華
被
上訴人 圪峰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人人
上列
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50號給付
承攬報酬等事件,
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伍
仟貳佰捌拾貳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
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
不繳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
書記官 張傑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