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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建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建字第50號 上 訴 人 飛魚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華 被 上訴人 圪峰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人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建字第50號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,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伍 仟貳佰捌拾貳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傑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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