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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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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智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明宗 上列上訴人郭明宗與被上訴人沛莫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,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經查,上訴人提出之上 訴狀僅敘明「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3 號 (按:應為「103 年度智字第3 號」之誤載)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之判決,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,除另狀補提理由外,謹 先聲明如上」等語,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 定表明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」,亦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具狀補正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並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計算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一 併繳納之(如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,則應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),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尹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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