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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智字第5號 原  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網路拓展貿易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衛銘 被   告 聯合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     劉成豪 被   告 茂生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     張明美 上列四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      張慧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次按因專利法、商標法、著作權法、光碟管理條例 、營業秘密法、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、植物品種及種苗 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,及其他依法律規定 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 訴訟事件,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,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款、第4款亦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3條第1款、第4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規定,應由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,其範圍如下: 「一、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酬爭議事 件。二、契約爭議事件:(一)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事件。 (二)智慧財產權讓與、設質、信託、同意註冊、申請權讓 與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。三、侵權爭議事件:(一)侵害智 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。(二)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 人格權爭議事件。四、使用智慧財產權所生補償金、權利金 爭議事件。五、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益保護事件。六 、智慧財產權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事件。七、其他依法律規 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。」,亦有智 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規定可參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茂生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及聯合 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未得原告同意或授權,共同擅自重製 獨立網站九種語言版本之網頁及網頁原始碼於被告茂生醫療 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網站,侵害原告之著作權,因而請求被告 應將網站返還原告及連帶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等語。揆諸上 開規定,係屬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,除非兩造有合意以普 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(智 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,應優先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,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亦採相同見解 )。然綜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,均未 有兩造合意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,且被告 並具狀請求將本事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智慧財產法院。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前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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