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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智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智字第6號 上 訴 人 和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正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俊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智字第6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 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上訴人不得使 用相同於被上訴人公司名稱特取部分「和俊」二字作為公司名稱 之特取部分,並應向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司更名登記,應認係因財 產權涉訟,上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規定,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核定之,則本 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郭祐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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