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智字第8號
原 告 瑞克大衛國際有限公司
法 定
代 理 人 黃春暉
原 告 蘭靜宇
共同
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
律師
被 告 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兼上
法定代理人 鄭茂成
被 告 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兼上法定代理人 黃葉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次按因專利法、商標法、著作權法、光碟管理條例
、營業秘密法、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、植物品種及種苗
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,及其他依
法律規定
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
訴訟事件,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,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
條第1款、第4款亦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
第3條第1款、第4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之規定,應
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,其範圍如下
:「一、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
報酬爭議
事件。二、契約爭議事件:(一)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事件
。(二)智慧財產權讓與、設質、信託、同意註冊、申請權
讓與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。三、侵權爭議事件:(一)侵害
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。(二)侵害智慧財產權有
關
人格權爭議事件。四、使用智慧財產權所生補償金、權利
金爭議事件。五、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益保護事件。
六、智慧財產權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事件。七、其他依法律
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。」
等情,
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之規定
可參。
二、
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侵害
渠等之專利權,請求被告排
除及防止侵害
暨負擔
損害賠償責任等情,
揆諸上開規定,係
屬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,除
非兩造有
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
一審管轄法院,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(智慧財產民事
訴訟事件,應優先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,臺灣高等法院暨所
屬法院99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亦採相同見解)。然綜觀
本件原告
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,均未有兩造合意
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
。
三、依前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