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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智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智字第8號 原     告 瑞克大衛國際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春暉 原     告 蘭靜宇 共同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被     告 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法定代理人 鄭茂成 被     告 民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法定代理人 黃葉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次按因專利法、商標法、著作權法、光碟管理條例 、營業秘密法、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、植物品種及種苗 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,及其他依法律規定 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 訴訟事件,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,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款、第4款亦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3條第1款、第4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之規定,應 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,其範圍如下 :「一、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酬爭議 事件。二、契約爭議事件:(一)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事件 。(二)智慧財產權讓與、設質、信託、同意註冊、申請權 讓與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。三、侵權爭議事件:(一)侵害 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。(二)侵害智慧財產權有 關人格權爭議事件。四、使用智慧財產權所生補償金、權利 金爭議事件。五、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益保護事件。 六、智慧財產權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事件。七、其他依法律 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。」等情, 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之規定可參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侵害等之專利權,請求被告排 除及防止侵害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等情,揆諸上開規定,係 屬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,除兩造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,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(智慧財產民事 訴訟事件,應優先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,臺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99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亦採相同見解)。然綜觀 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,均未有兩造合意 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。 三、依前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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