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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法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變更捐助章程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法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許耀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黎明技術學院捐助章程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為必要之處分。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。是依上開規定聲請 法院就捐助章程為變更之必要處分者,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 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。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 章程變更,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,即可聲請 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(司法院《79》秘台廳㈠第01199 號 函釋可參)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黎明技術學院董事 長,相對人因應五都改制及門牌整編,前經董事會決議、教 育部核定修訂捐助章程第2 條及第4 條如附表所示,謹依法 聲請為必要之處分,請求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。 三、查,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2 條及第4 條如附表 章程修正對照表之「修訂或增訂條文」,然參其修訂之第2 條、第4 條條文,僅係配合新北市升格及門牌整編後原地址 之變更,而將法人事務所地址「臺灣省台北縣泰山鄉○○村 ○○○○○○號」,修正為「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 」,核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、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無 涉,揆諸前開說明,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。是本件聲 請於法未合,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嘉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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