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消字第1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黃麒彰
被
上訴人
即
被 告 華翊居家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俊瑋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大豐泡綿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古顯源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
起上訴,
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
上訴聲明
。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(即對於
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),並依上
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
裁判費用(上訴人
如對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不服,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
1,674,038元),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上訴
裁判費新臺幣26,448元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
法 官 黃信樺
法 官 張惠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廖美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