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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更生事件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陳福杉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,陳報附表所列事項,如未依期 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4 月22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,衡以 尚有附表所示事項,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,是請於裁 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,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項目│內容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(下同)3,740 元,即按債權人│ │ │及債務人總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34元計算,計算式│ │ │:(10+1) ×34×10=3,740 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聲請人以債權人清冊稱其債權種類為「信用卡、信貸」│ │ │,債權之發生原因均稱係「生活支出、以債養債、投資│ │ │失利」云云,請說明其如何使用信用卡及貸款後投資之│ │ │項目為何?何以認定其投資失利?發現投資失利後其作│ │ │為為何?請逐項說明之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承上,請提出其辦理信用貸款之契約書、借款金額入帳│ │ │、提領紀錄到院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「不能清償債務之虞」│ │ │,而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?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 │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,表示其任職於「北│ │ │金文具,平均每月收入新台幣約28000 元」,則請檢附│ │ │薪資單、薪資袋、薪資轉帳等收入證明文件,說明其工│ │ │作情形為何?(須包括工作內容、每月工作日數、每日│ │ │工作時數、是否加班等)平均每月工作所得28,000元之│ │ │計算方式?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 │參聲請人出具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,其於94│ │ │年6 月30日起即自「北金文具印刷有限公司」退保;而│ │ │聲請人又稱工作收入來源係「北金文具」,其是否仍任│ │ │職於北金文具?未持續投保勞工保險之原因為何?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7 │查聲請人所提附件五房屋租賃契約書並未載明「房屋所│ │ │在地及使用範圍」,請說明其承租地點為何?並佐以給│ │ │付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;又該租屋處所除聲請人外│ │ │,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址?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8 │陳報聲請人102 年11月20日前之房屋租賃契約書,並提│ │ │出其目前承租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9 │查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,其名下並無│ │ │任何資產,而每月卻支出機車機油費,請說明其支出交│ │ │通費騎乘之機車所有權歸屬為何?並提出該機車之行車│ │ │執照到院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0 │次查聲請人出具之台灣中油電子發票證明聯4 紙,其加│ │ │油時間分別為102 年12月20、26、30、31日,計支出總│ │ │額340 元(計算式:100 +70+70+100) ;悠遊卡加│ │ │值收據6 紙,儲值期間分別102 年11月9 、22日、12│ │ │月5 日、103 年1 月7 、8 、11日,計儲值600 元(計│ │ │算式:100+100+100+100+100+100),與財產及收│ │ │入狀況說明書支出欄,交通費每月約1,500 元之數額,│ │ │顯有未合;是請佐以近二個月交通費支出單據,重新陳│ │ │報其每月支出交通費數額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1 │承上,聲請人在短短11天內(12月20日至31日),計支│ │ │出加油油資340 元,請說明其支出交通費之目的及必要│ │ │性?如此頻繁支出之費用單據,是否為聲請人一人使用│ │ │之結果?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2 │請佐以近二個月手機費、家用電話費支出單據,重新陳│ │ │報其每月支出電話費之數額。(注意:手機、家用電話│ │ │費之數額應分開陳列,不得逕行加總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3 │提出聲請人102 年10月後至陳報月止繳交電費、水費及│ │ │瓦斯費之收據,並分別陳報其每月支出「電費」、「水│ │ │費」、「瓦斯費」之數額。(應說明得出每月數額之計│ │ │算方式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4 │說明電費收據、水費收據上記載之「楊鎮海」為何人?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5 │提出聲請人父母及陳福村近近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│ │ │類所得資料清單、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到院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6 │聲請人表示扶養父母,扶養義務人數為1 人,每人每月│ │ │實際支出扶養費4,000 元,計每月扶養父母約8,000 元│ │ │云云,請說明該受扶養義務人有何受扶養之必要?其酌│ │ │定每人每月支出扶養費4,000 元之依據為何?又查聲請│ │ │人另有兄長陳福村應同負扶養義務,是否按月扶養其父│ │ │母?如是,扶養之金額為何?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7 │提出聲請人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製作之「當│ │ │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表」。(注意:債權人清冊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8 │聲請人戶籍所在地之房屋所有權歸屬為何?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9 │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、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│ │ │助?如是,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?請提出相關函文│ │ │、轉帳證明文件;又不能請領該相關社會扶助(即不核│ │ │准),若係因資格不符,則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│ │ │?請說明之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0 │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?如是,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│ │ │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,以「保險公司」│ │ │、「保險種類」及「每月保費金額」,及若終止該保險│ │ │契約可領回之「解約金」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。(以│ │ │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1 │承上,若聲請人已將保單質借,則質借之時間、金額為│ │ │何?請佐以相關文件說明之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2 │若本院否准其更生聲請,請說明對其影響為何?有何裁│ │ │定開始更生之必要?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3 │又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│ │ │?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?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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