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23號
聲 請 人 鄭名宏
代 理 人 黃慧敏
律師
上列
當事人依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下:
主 文
聲請人鄭名宏自中華民國一○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
更生程序。
命
司法事務官進行
本件更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
之虞,且無
擔保或無優
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(下同)12,000,000元者,於法
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;法
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
發生效力。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
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必要時得選任律師、會計師或其他
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,消費者債務清
理條例(下稱:消債條例)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第45條第
1項、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
債務人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,即得聲請更生,並未以
履行金融機關之協商條件有困難為要件。況且,債務人是否
同意協商條件,
乃債務人之自由,此時債務人聲請更生仍有
其利益,即進入更生後,債務人縱依金融機構所提之每月清
償金額提更生方案,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,
債務人於6年或8年後即可債務消滅,毋庸清償至12年6月,
應讓債務人有早日解脫債務之機會,立法意旨甚明(臺灣高
等法院
暨所屬法院97年
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6號民國97
年11月12日決議
參照)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現積欠金融機構債務金額合計為
1,972,000 元,於5 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,且有不能清償債
務之情事。聲請人任職於凌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,目前每月
月薪為30,000元。然於消債條例施行後,於103 年4 月間曾
以書面向最大
債權銀行新北市中和區農會請求共同協商債務
清償方案,新北市中和區農會提供180 期,零利率,每期還
款16,000元,
惟因聲請人表示無法負擔銀行所提之協商方案
,以致前置協商不成立。且又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
額未逾12,000,000元,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
破產,依法自得聲請更生程序,請求裁定開始更生俾早日清
償債務等語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
上開事實,
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
說明書、
債權人清冊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
合信用報告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88367 號
執
行命令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
料表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
101 至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
戶籍謄本、
存摺內頁、房屋租契約書、凌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
明細表、受扶養人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暨102 年綜合
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。而查,本件聲請人目前
受雇於凌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,每月收入為30,000元,並有
強制扣薪10,000元,每月實領為17,490元,此有聲請人所提
凌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表
可憑(見本院卷第19頁)
。又聲請人陳報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合計約13,510元(房租
每月5,000 元、膳食費5,000 元、勞健保及福利金2,510 元
、交通費1,000 元)及
扶養費11,000元(聲請人之父母,
扶
養義務人為聲請人及其他兄弟姊妹共3人,聲請人分攤5,000
元,聲請人之子每月扶養費用6,000元),總計24,510元(
計算式:13,510元+11,000元=24,510元),本院衡諸目前
社會經濟消費之常情,上開費用之支出依一般人生活程度,
尚屬合理。從而,聲請人每月實際薪資收入僅17,490元,不
足以支應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及扶養費24,510元,足見
聲請人
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存在,應
堪認定。
四、
綜上所述,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,並未從事營業活動,
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,又其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
並未逾12,000,000元,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
破產,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、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
所定
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,
即
屬有據,應予准許,並依上開條文規定命由司法事務官進行
本件更生程序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至更生程序開始後,聲請人之更生方案仍須由債權人會議可
決或由法院裁定認可後方能實行,倘更生方案未能經債權人
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裁定認可,則將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,
開始清算程序,此恐
非有利於聲請人,是請斟酌以最大還款
誠意,擬定足為債權人接受或足供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
,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
度,
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本裁定已於104年2月26日下午4時公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張傑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