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19號
上 訴 人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維德
被
上訴人 崇治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麗玲
訴訟代理人 王佳進
上列
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
11月1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2 年板簡字第1742號第
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
規定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提起上訴,應以
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
更之聲明,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3 年2 月12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,此項裁
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
法 官 張正亞
法 官 黃信滿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莊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