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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上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簡上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維德 被 上訴人 崇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玲 訴訟代理人 王佳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 11月1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2 年板簡字第1742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提起上訴,應以 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 更之聲明,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3 年2 月12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,此項裁 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張正亞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琬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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