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70號
上 訴 人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坤山
被
上訴人 豐榮煤氣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家欣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
11月29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385號第一審判決提
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於第一審
判決送達後20日之
不變期間內為之;提起上訴如逾
上訴期間
者,其上訴為不合法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
準用第440條、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查本院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385號第一審判決早於
民國101年12月7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附於原審卷
可稽
。
惟上訴人於103年2月14日具狀對
上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
,顯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,依上開說明,其上訴為不合法,
應
予以駁回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文德
法 官 黃若美
法 官 黃信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張美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