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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上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保證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簡上字第70號 上 訴 人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被上訴人  豐榮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 11月29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385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於第一審 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;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 者,其上訴為不合法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0條、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本院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385號第一審判決早於 民國101年12月7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附於原審卷可稽上訴人於103年2月14日具狀對上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,顯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,依上開說明,其上訴為不合法, 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文德 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美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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