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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停止執行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斌 相 對 人 展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坤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。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 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,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從而,強 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原則上不停止執行,但法律另有規定時 不在此限,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所稱法律另有規定之 情形,係指同條第2 項之情事及公司法、破產法規定有關之 執行障礙事由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鈞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56956 號強制執行事 件已準備提存清償,爰聲請停止執行。 三、經查,本件相對人於101 年5 月28日持彰化縣福興鄉調解委 員會101 年民調字第0080號調解書(其內容為:聲請人應於 101 年3 月31日前給付16萬5,000 元與相對人)為執行名義 ,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,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1 年 度司執字第56956 號(洪股)受理執行中等事實,業經本院 調閱上開執行卷查明無誤。惟聲請人空言已提存清償云云, 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符合前揭停止執行之事由,且本院職 權查詢本院提存所並未受理聲請人提存案件,有查詢表在卷 可參,本件聲請人既未提出適法之法定停止執行事由,則上 開強制執行程序既已開始,復無法律除外規定之情形存在, 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,自不得停止執行。從而聲 請人聲請停止執行,於法尚有未洽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來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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