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號
原 告 蘇宣瑋
被 告 方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忠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減少
報酬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肆仟零柒拾伍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仟陸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
書記官 溫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