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08號
原 告 祥復鋼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翁惠琴
被 告 寶群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政雄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寶群工程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陸拾伍萬柒仟捌佰伍拾
伍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叁佰叁拾肆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
捌佰叁拾肆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(並附
繕本一份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許清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