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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1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195號 聲 請 人 衛采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銘 代 理 人 謝家淇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,按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,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,000 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, 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 4  月   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3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嘉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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