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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2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253號 原   告 慈元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喬齡 被   告 崧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興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崧興興業有限公司  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崧興興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  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  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  原告之訴: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玖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    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   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貳    佰玖拾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清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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