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53號
原 告 慈元興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喬齡
被 告 崧興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興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崧興興業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崧興興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
原告之訴: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玖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
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貳
佰玖拾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及
繕本各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許清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