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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2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254號 原   告 謝明先 被   告 東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眾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 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  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  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貳佰伍拾萬元,應繳    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,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    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。 (二)應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   他造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珊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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