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92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
法定
代理人 張世玢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普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
件,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。查
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
,茲依
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
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李惠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