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02號
原 告 王薏婷
訴訟
代理人 許碧真
律師(
法律扶助)
被 告 葳昌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金棗
上列
當事人間職災補償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89,792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6,64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李惠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