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4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貨款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413號 原   告 赤壁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培中 被   告 王堯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3,000 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,99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嘉倫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