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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46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468號 原   告 曼格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瑞鴻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被   告 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昊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,因被告依法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 拾陸萬肆仟元,扣除前已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應補繳 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伍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昭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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