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68號
原 告 曼格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瑞鴻
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
律師
被 告 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昊恩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
,因被告依法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參
拾陸萬肆仟元,扣除前已繳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應補繳
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伍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
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陳昭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