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5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524號 原   告 陳麗紅 被   告 宸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淑       李昆隆       李俊英       李秀美 兼 上 1人 法定代理人 李俊芳 上列原告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 055,605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1,49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0,994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10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語杰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