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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5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556號 原   告 元耀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昌發 被   告 太一節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貴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參仟捌 佰陸拾壹萬玖仟捌佰柒拾參元整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參拾伍 萬壹仟捌佰伍拾陸元整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 應補繳參拾伍萬壹仟參佰伍拾陸元整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瓐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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