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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6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683號 原   告 歐瑞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衡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被   告 宏宇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全 一、原告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宏宇電   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  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  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   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萬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   陸仟伍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    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各1份(並附證據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清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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