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83號
原 告 歐瑞旺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進衡
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
律師
被 告 宏宇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建全
一、原告因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宏宇電
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
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萬元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
陸仟伍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
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及
繕本各1份(並附證據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許清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