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61號
原 告 乙香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全峰
被 告 陳建崑即健康總站大藥局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6日所
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
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
法定代理人「蔡金峰」之
記載,應更正為「蔡全峰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
書記官 尤朝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