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31號
原 告 陳錦富
上列原告與
被告前衛營造有限公司因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陸
佰伍拾伍萬陸仟陸佰捌拾柒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
萬柒仟柒佰貳拾捌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余承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