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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9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949號 原   告 大漢酵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誠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被   告 集慧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永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玖萬伍仟肆佰捌拾叁元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清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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