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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19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1955號 原   告 吉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昌齡 被   告 鍾謝秋菊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50 萬 元整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5,7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5,250元(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)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瓐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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