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15號
原 告 國立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秀霞
訴訟代理人 俞柏璋
律師
柯林宏律師
被 告 陞際科技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楊大瑋
吳伯翰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參萬捌仟參佰肆拾壹元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零玖佰玖拾陸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洪來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