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60號
原 告 同正食品有限公司
法 定
代理人 王志強
被 告 富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陳慶國
一、原告因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
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玖佰肆拾肆萬參仟玖
佰參拾元,應繳
裁判費玖萬肆仟伍佰伍拾伍元,扣除前已
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玖萬肆仟零
伍拾伍元。
(二)請向本院提出
準備書狀一件,並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珊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