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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0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2060號 原    告 同正食品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王志強 被    告 富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慶國 一、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  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  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玖佰肆拾肆萬參仟玖    佰參拾元,應繳裁判費玖萬肆仟伍佰伍拾伍元,扣除前已    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玖萬肆仟零    伍拾伍元。 (二)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,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   他造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珊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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