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23號
原 告 邱國興
訴訟
代理人 吳筱涵
律師
連家麟律師
劉于萱律師
被 告 國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
人 祝文定
被 告 上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章維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6,946,25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945,51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
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李惠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