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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1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2147號 原   告 呈銘精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碧緣 一、上列原告呈銘精工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   被告冠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 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依  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 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零叁拾捌元      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      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      繳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。   (二)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並附證據)之準      備書狀,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羅尹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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