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82號
原 告 蜻蝏製作傳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古瑞菊
被 告 登峯造極電影製作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峯瑋
一、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
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
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2,155,600元,應徵收
第一審
裁判費22,34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,
原告尚應補繳21,848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及
繕本各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
書記官 洪來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