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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2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2282號 原   告 蜻蝏製作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瑞菊 被   告 登峯造極電影製作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峯瑋 一、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  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  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  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2,155,600元,應徵收   第一審裁判費22,34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,   原告尚應補繳21,848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來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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