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13號
原 告 李瑞
被 告 仲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明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
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伍萬叁仟元,應徵第
一審
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
玖佰陸拾元。
(二)提出具完整
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並附證據)之
準
備書狀及
繕本各1 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