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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4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2400號 原   告 蔡雅惠 被   告 上華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錫旺 被   告 趙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原告主張應剔除被告所受分配額後, 其應增加得受分配額為據(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 旨參照),即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玖仟零貳拾陸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起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盈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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