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82號
原 告 鴻光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守健
被 告 宜和營造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時未於訴狀內載明
訴
之聲明之
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致使本院無法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
以裁定命原告補繳
裁判費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
爭訴訟標的價額,亦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扣押款金額,並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
按該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(未
查報標的價額者,應
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,暫先繳納新臺幣
17,335元)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起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