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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4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2482號 原   告 鴻光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被   告 宜和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時未於訴狀內載明訴 之聲明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,亦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扣押款金額,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按該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(未 查報標的價額者,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,暫先繳納新臺幣 17,335元)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起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尤秋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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