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71號
原 告 富球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秦秋子
被 告 濟懋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忠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貳萬零捌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許清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