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16號
原 告 瑞璟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榮政
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
律師
被 告 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朝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玖萬伍仟貳佰捌拾玖元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陳昭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