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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6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2616號 原   告 瑞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榮政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 被   告 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玖萬伍仟貳佰捌拾玖元,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昭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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