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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回復原狀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  告 王美月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      李沛軒律師 被   告 萬世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詠絃 被   告 許儷馨       方傳龍       永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玖拾貳元 (計算式:109000×1.788 ;即原告所指遭占用之土地公告現值 乘以面積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昭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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