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8號
原 告 王美月
訴訟
代理人 蕭仁杰
律師
李沛軒律師
被 告 萬世達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詠絃
被 告 許儷馨
方傳龍
永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梁秀珍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回復原狀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玖拾貳元
(計算式:109000×1.788 ;即原告所指遭占用之土地公告現值
乘以面積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昭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