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號
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央城
被 告 凡順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文藏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捌萬肆仟陸佰元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叁仟肆佰柒拾壹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溫婷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