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排除侵害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 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被   告 凡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捌萬肆仟陸佰元,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叁仟肆佰柒拾壹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溫婷雅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