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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0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3065號 原   告 王江富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被   告 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宴 被   告 忠慶毛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宴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而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萬元;另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請求 排除侵害專利權之行為,核其性質係屬財產權訴訟,惟其訴訟標 的價額為不能核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,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,即新臺 幣壹佰陸拾伍萬元(司法院98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民事訴訟 類第6 號提案及研討結果參照),以上兩項合計為新臺幣肆佰陸 拾伍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叁拾伍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起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淑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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