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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0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3093號 原   告 艾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宗殷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律師 被   告 尚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,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昭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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