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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31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土地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補字第3124號 原   告 堅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友燾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被   告 偉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伍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920,000 元(計算 式:土地公告現值48,000元/ 平方公尺×占用面積40平方公尺= 1,920,000 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00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尤秋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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