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37號
原 告 國貿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天明
訴訟代理人 湯偉祥
律師
訴訟代理人 林書羽律師
訴訟代理人 蔡佳君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弘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308萬5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1591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黃瀅螢